致全省增值稅
小規模納稅人
的一封信
尊敬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:
自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,對月銷售額15萬元以下(含本數)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,免征增值稅。
(二)征管規定
1.銷售額的確定。小規模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,合計月銷售額未超過15萬元(按季申報納稅的,季度銷售額未超過45萬元,下同)的,免征增值稅。合計月銷售額超過15萬元,但扣除本期發生的銷售不動產的銷售額后未超過15萬元的,銷售貨物、勞務、服務、無形資產取得的銷售額免征增值稅。適用增值稅差額征稅政策的小規模納稅人,以差額后的銷售額確定是否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稅政策。
2.稅控器具的選擇。已經使用金稅盤、稅控盤等稅控專用設備開具增值稅發票的小規模納稅人,在免稅標準調整后,月銷售額未超過15萬元的,可以自愿繼續使用現有稅控專用設備開具發票,也可以向稅務機關免費換領稅務UKey開具發票。
3.申報注意事項。適用免稅政策的小規模納稅人,月銷售額未超過15萬元(季度銷售額未超過45萬元),銷售額填寫在《增值稅納稅申報表(小規模納稅人適用)》中的“免稅銷售額”相關欄次,具體為:(1)登記注冊類型為“個體”的,填寫第11欄“未達起征點銷售額”;(2)登記注冊類型非“個體”的,填寫第10欄“小微企業免稅銷售額”;(3)《增值稅納稅申報表(小規模納稅人適用)》主表第10欄和第11欄不能同時有數。
小規模納稅人適用3%征收率的應稅銷售收入,減按1%征收率征收增值稅;適用3%預征率的預繳增值稅項目,減按1%預征率預繳增值稅。上述政策的執行期限延長至2021年12月31日。
(二)征管規定
1.開票注意事項。2021年底前,小規模納稅人原適用3%征收率的應稅銷售收入,按照1%征收率開具增值稅發票(補開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在2020年2月底前業務的除外)。
2.申報注意事項。小規模納稅人合計月銷售額超過15萬元(季45萬元)的,減按1%征收率征收增值稅的銷售額填寫在《增值稅納稅申報表(小規模納稅人適用)》“應征增值稅不含稅銷售額(3%征收率)”相應欄次,對應減征的增值稅應納稅額按銷售額的2%計算填寫在《增值稅納稅申報表(小規模納稅人適用)》“本期應納稅額減征額”及《增值稅減免稅申報明細表》減稅項目相應欄次,并選擇正確的免稅性質代碼及名稱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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